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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授予,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  管理细则(试行)》《重庆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  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其他方式取得本科毕业证的学历继续教育学(考)生申请授 予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按照学校普通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授位条件
第三条 接受本科学历继续教育,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考核或认定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水平,可授予学士学位。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 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 能力。
(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且毕业后两年内,修(考)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学习考试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取得本科毕业证。
( 四)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合格。
(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本科学习期间,满足以下专业能力条件之一:
1.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专业核心课程 通过期末考试或学分认定转换课程考试,单科成绩 75 分及以上。
3.在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前 三等的。
4. 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成功申请 出国研究生留学的。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或前三等。
6.在专业报刊、期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公开出版 的专著或译著为第一作者。
7.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且个人署名为前三名。
8.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或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中列出的与学科专业相对应的专业技   术领域证书。
第四条 学(考)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 一)已经取得本科毕业证,但学位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
( 二)专业能力不满足授位条件。
( 三)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或取得本科毕业证2 年以上的。
( 四)因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 五)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 七)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考)生主、辅修专业均 达到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其辅修专业与主修 专业归属于不同专业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考)生参与我校设立的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学士 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达到合作高校双方各自授予标准,通过学 (考)籍所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向学校申请联合学 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学(考)籍所在单位授予颁发,联 合培养单位在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
第七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毕业生,经毕业单位推荐,按照 学校相关协议,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可以向我校申请授予学 士学位。
第三章 授位程序
第八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继  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体制。 程序如下。
( 一 )毕业生申请。本科毕业生申请人应于每年 5 月或 11 月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并报送以下 材料( 一式二份):
1.《重庆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 记表》( 附件 1 )。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非本校毕业的本科生)。
3.本科学习阶段的成绩表复印件( 非本校毕业的本科生)。
4.专业能力材料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二寸蓝底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各种复印件的原件作为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查验使用,使用后 退还学(考)生本人,由验证人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名。
(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逐一审核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毕业鉴定等材 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定。继续教育学院自 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 日 内审查决定是 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后, 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向获得学士学位 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日期为准;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或 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学校发出通 知十 日 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须填写《重庆理工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复核申请表》( 附件 2),继续 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 内做 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学生。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考试 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学籍、考试资格,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已发 的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以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 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确认为学位错授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注销,报重庆市教 育委员会宣布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 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学位证书。可 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本科生,不得以同一篇学位 论文同时申请主、辅修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针对新入学(考)生 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重理工发〔2020〕6 号)废止。
第十六条 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 准。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