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型包括主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或考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我国普通本科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培养计划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二)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培养计划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5;
4.较好地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生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生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四级水平。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所受处分已解除且未再受到其他纪律处分,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以重庆交通大学为专利权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科研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CD、CSSCI索引之一检索(署名重庆交通大学,排名第一);
(四)代表学校获得A类、B类学科竞赛最高奖(排名前三);
(五)培养计划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被录取;
(七)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优秀。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75分及以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成绩以取得毕业证书日期之前的成绩为准;
(四)满足以下学业水平测试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成绩≥355分;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60分;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统考课程《英语(二)》成绩≥60分;
4.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初级成绩良好及以上;
5.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辅修专业毕业条件,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两个学位的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结业生返校课程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通过课程重修,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逐个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三)教务处汇总复核各学院上报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复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办。
(四)校学位办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对授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电子注册,并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制作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内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制作,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处理有异议者,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第(3)点自2024级学生开始执行。原《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除第四条第(二)款外,其余内容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重庆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试行)》《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