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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2019年12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学位发﹝2019﹞3号),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第四条
业务上能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及函授本科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自考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认定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前的成绩为准。
(二)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并通过相应英语水平测试,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通过学位英语水平测试: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CET-4成绩355分及以上;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简称PETS)PETS-3笔试成绩60分及以上;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统考课程英语(二)成绩60分及以上;
4.国际人才英语考试(简称ETIC)ETIC初级成绩良好及以上。
(三)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或75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二)毕业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五)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工作程序和审核手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准备和初步审查工作,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分两次受理学生学位申请。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填写“重庆地区普通高校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交如下材料:
1.成绩总表一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全国计算机一级或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5.学位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复印件(须验证原件及提供查询渠道及信息);
6.与毕业证相同照片(小二寸)两张及电子数据。
(二)继续教育学院初步审查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向校学位办上报符合条件者名单,并提交其申报材料。
(三)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有疑义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申请人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且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第八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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